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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鄉公所路燈設置收費自治條例

日期:106-08-17    
三星鄉公所路燈設置收費自治條例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路燈設置收費自治條例
三星鄉民代表會九十.五.廿一三鄉代字第二六七號函審議通過
三星鄉公所九十.六.十一鄉秘字第五八六七號令發布。
第一條:為使本鄉路燈之設置公平、合理,增進其使用效能,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鄉各通衢要道及公共設施之路燈,由公所負擔全部費用外,其屬村里巷道之路燈材料費,由公所負擔,使用年費由使用者負擔。 
第三條:新設村里巷道路燈有左列情形者,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銜接主要道路自私人綠籬起未達五○公尺。 
      二、設置地點距原設路燈未達五○公尺以上。 
      前述認定標準由公所審定之。 
第四條:村里巷道路燈經申請後,本所視財政狀況辦理。
第五條:路燈設置經本所審定後,通知各使用者逕向本所財政課繳款,並納入公庫專款專用。
第六條:新設村里巷道路燈由各使用者以盞為單位,每盞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新設當年使用費以每月壹佰元計,各使用者應定期繳納,未依規定或逾期繳納者,通知台電公司停止供電處理。 
第七條:路燈使用年費,每年繳交一次,期間為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第八條:本鄉路燈設置後,得提供機關、團體、善心人士認養,路燈認養辦法由本所訂之。
第九條:辦理本項工作所需經費由鄉公所列入年度預算依法支應。
第十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上版日期:1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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