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鄉洗腎老人交通經費補助實施計畫

  • 資料來源:社會課

「補助注意事項」及「申請表」,請至下方附加檔案下載

一、計畫目的:
三星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照顧本鄉老人福利,貫徹本國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制度,保障弱勢老人之精神,酌量補助洗腎老人交通補助費,並藉以減輕家屬及家庭負擔,特定本計畫 。

二、主管機關: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執行單位為本所社會課及民政課。

三、補助對象:
申請人須為65歲以上長者,在本鄉設籍一年以上者,持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並有洗腎紀錄者。

前項所稱設籍本鄉達一年以上者,係指申請人向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登記設籍本鄉起算一年者,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以設籍日起算。

四、補助標準: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洗腎老人,每次(係指來回2趟計數)發給交通補助費新台幣100元整;每月最高補助5次,每人每月最高發給交通費新台幣500元整,如每人每月超過5次限制,仍以申領最高交通費500元整為限。

五、辦理期間:
   1、本計畫自公告日後起開始受理,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若已申請則不
         予補助。

   2、本補助應於每月洗腎紀錄登記月份之次月起提出申請,逾期(3個月)視同放棄
         權利,但當月洗腎紀錄己達5次以上者,可於當月提出申請。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資料:
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本所村幹事到府協助申請或申請人逕向社會課提出申請,俟審核通過後,補助款將撥入其帳戶,申請時須檢附資料如下:
 
   1、三星鄉洗腎老人交通費補助費申請書及領據。
   2、設籍本鄉戶籍謄本或甲式新式戶口名薄(須有設籍本鄉起算一年者之記事;限當年
         度第一次申請者)。
   3、申請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本人簽名者免附)。
   4、申請人洗腎紀錄或可資證明文件(須由醫療院所證明)及收據。
   5、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七、洗腎老人亡故:
 洗腎老人如於洗腎後亡故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