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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計畫

日期:106-08-17    

三星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計畫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計畫
實施日期:98年10月13日鄉行字第0980014902號函發布

壹、目的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環境,確保
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本計畫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規定,並考量本所業務需求所訂定。

參、定義
資訊安全即為了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運用一套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亦能視
影響及危害業務之程度,迅速進行必要之應變處置,並在最短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來確保本所的
資訊資產受到妥善的保護。

肆、目標
確保資訊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資訊設備與網路系統的可靠性以及員工對資訊安全之認知,
以保護本所資訊資產免遭不當使用、干擾、入侵、洩漏、竄改、破壞或任何不利行為與企圖等情事
發生,並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伍、適用範圍
本計畫適用於本所各項資訊資產及其資訊使用者,資訊使用者係包含本所員工、建置維護廠商及其
他經授權使用資訊資產之人員。

陸、實施計畫
一、資訊安全政策訂定。
二、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五、網路安全管理。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柒、實施內容:
一、資訊安全政策
(一)建立安全可信賴之資訊化環境,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
(二)明定有關人員在資訊安全作業應扮演之角色,責任分配,以作為各單位之權責分工依據。
(三)加強宣導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作業規定,並視實際需要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建立各項系統及網路服務之安全控管機制,並防止未經授權的系統存取。
(五)提昇電腦網路防禦技術,適時阻絕外界之入侵、破壞,加強電腦網路系統之安全及品質,以
             確保網路傳輸資料的正確性及安全性。
(六)在發展應用系統時,應有效防範不當軟體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之情況發生。
(七)建立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資訊設施遭誤用或人為破壞,並防止業務目的以外或超出授權範圍
             之使用。
(八)確保與維護資訊業務之正常運作,嚴禁惡意攻擊或傳送等不當行為,避免人為或意外因素可
             能導致的威脅,並建立備援及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九)本政策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本所員工、業務往來之公私機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
             共同遵行。如有違反資訊安全相關規定者,依本所紀律及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並視需求修正,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
             ,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二、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本所各業務單位與行政室負責
             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本所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四)本所之資訊作業,應視實際業務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上述之資訊安全稽核
             作業,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及受稽核單位辦理。
(五)資訊安全管理事項,由本所秘書負責協調及推動。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
            ,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一)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人員,視實際業務需求,進行安全或適任性評估。
(二)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視實際需要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
             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提升資訊安全水準。
(三)本所各課室主管須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四、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一)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
             ,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
(二)系統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及觀察分析系統資源使用狀況,包括處理器、主儲存裝置、檔案儲
             存、印表機及其他輸出設備及通信系統之使用狀況;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上述設備的使用趨
             勢,尤應注意系統在業務處理及資訊管理上的應用情形。
(三)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侵入,確保系統正常
             運作。
(四)應保護本所重要的電腦系統、軟體及資料檔案,以防止遺失、毀壞、被偽造或竄改。

五、網路安全管理
(一)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
             、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
             、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二)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控管外界與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
             與資源存取。
(三)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針對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
             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四)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五)為避免使用者不慎違反本所相關網路安全規定,網路管理人員可以使用網路相關技術,在不
            干擾正常網路使用原則下,主動管制違反規定之使用者。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一)依資訊安全政策,賦予各級人員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員工之系統存取權限,應以執行法定
             任務所必要者為限。
(二)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使用機關內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入機關人員離
          (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週期,最
             長以不超過6月個為原則。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一)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
             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
             毒等危害系統安全。
(二)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並於廠商使用完
             畢後,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
(三)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本所資訊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一)本所資訊資產分為:資訊資產(如資料庫及資料檔案、系統文件、使用者手冊等)、軟體資
             產(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等)、實體資產(如電腦及通訊設備等)、技術服務資產(如通
             信服務、電源及空調等)。
(二)本所之資訊資產應予保護及審慎使用,以防止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而遭致之損壞。
(三)各單位使用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應遵守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不應保有及使用未取得授權
             的軟體,亦不得使用盜版之軟體。若發現有使用非法軟體之情事時,應自行或請資訊相關人
             員協助移除。 
(四)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一)電腦機房的安全保護,應以事前劃定的各項周邊設施為基礎,並以設置必要的障礙(例如:
             鑰匙、使用身分識別卡之安全門等),達成安全控管的目的。
(二)為防斷電時造成系統毀損或資料流失,電腦機房須配置不斷電系統,以便斷電時有足夠時間
             做存檔與正常關機。
(三)電腦機房應安裝適當的安全偵測及防制設備。
(四)個人電腦及電腦終端機不使用時,應以關機、登出、設定螢幕密碼或是其他控制措施保護。
(五)非資訊相關人員或維修人員,不得自行拆卸電腦機殼及更換內部零件;且未經同意,不得增
             設或移除電腦資訊等設備,亦不得擅自修改相關設定。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一)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本所正常業務運作之影響,訂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並視
             實際狀況調整更新計畫。
(二)建立本所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遇重要電腦(網路)系統發生當機、中斷時,由資訊相
             關人員評估影響情形,立即進行電腦(網路)系統之復原或備援作業,並於問題解決後,向
             秘書回報處理結果。
(三)建立本所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迅速通報本所行政室或資訊
             人員立即處理,並於事件解決後,向秘書回報處理結果;或視危機狀況向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通報網站進行通報,採取反應措施,必要時並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捌、本計畫奉 鄉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星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計畫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資訊安全管理計畫
實施日期:98年10月13日鄉行字第0980014902號函發布

壹、目的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環境,確保
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本計畫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規定,並考量本所業務需求所訂定。

參、定義
資訊安全即為了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運用一套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亦能視
影響及危害業務之程度,迅速進行必要之應變處置,並在最短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來確保本所的
資訊資產受到妥善的保護。

肆、目標
確保資訊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資訊設備與網路系統的可靠性以及員工對資訊安全之認知,
以保護本所資訊資產免遭不當使用、干擾、入侵、洩漏、竄改、破壞或任何不利行為與企圖等情事
發生,並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伍、適用範圍
本計畫適用於本所各項資訊資產及其資訊使用者,資訊使用者係包含本所員工、建置維護廠商及其
他經授權使用資訊資產之人員。

陸、實施計畫
一、資訊安全政策訂定。
二、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五、網路安全管理。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柒、實施內容:
一、資訊安全政策
(一)建立安全可信賴之資訊化環境,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
(二)明定有關人員在資訊安全作業應扮演之角色,責任分配,以作為各單位之權責分工依據。
(三)加強宣導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作業規定,並視實際需要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建立各項系統及網路服務之安全控管機制,並防止未經授權的系統存取。
(五)提昇電腦網路防禦技術,適時阻絕外界之入侵、破壞,加強電腦網路系統之安全及品質,以
             確保網路傳輸資料的正確性及安全性。
(六)在發展應用系統時,應有效防範不當軟體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之情況發生。
(七)建立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資訊設施遭誤用或人為破壞,並防止業務目的以外或超出授權範圍
             之使用。
(八)確保與維護資訊業務之正常運作,嚴禁惡意攻擊或傳送等不當行為,避免人為或意外因素可
             能導致的威脅,並建立備援及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九)本政策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本所員工、業務往來之公私機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
             共同遵行。如有違反資訊安全相關規定者,依本所紀律及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並視需求修正,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
             ,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二、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本所行政室負責辦理。
(二)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本所各業務單位與行政室負責
             辦理。
(三)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本所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四)本所之資訊作業,應視實際業務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上述之資訊安全稽核
             作業,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及受稽核單位辦理。
(五)資訊安全管理事項,由本所秘書負責協調及推動。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
            ,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一)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人員,視實際業務需求,進行安全或適任性評估。
(二)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視實際需要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
             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提升資訊安全水準。
(三)本所各課室主管須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四、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一)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
             ,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
(二)系統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及觀察分析系統資源使用狀況,包括處理器、主儲存裝置、檔案儲
             存、印表機及其他輸出設備及通信系統之使用狀況;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上述設備的使用趨
             勢,尤應注意系統在業務處理及資訊管理上的應用情形。
(三)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侵入,確保系統正常
             運作。
(四)應保護本所重要的電腦系統、軟體及資料檔案,以防止遺失、毀壞、被偽造或竄改。

五、網路安全管理
(一)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
             、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
             、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二)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控管外界與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
             與資源存取。
(三)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針對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
             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四)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五)為避免使用者不慎違反本所相關網路安全規定,網路管理人員可以使用網路相關技術,在不
            干擾正常網路使用原則下,主動管制違反規定之使用者。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一)依資訊安全政策,賦予各級人員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員工之系統存取權限,應以執行法定
             任務所必要者為限。
(二)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使用機關內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入機關人員離
          (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週期,最
             長以不超過6月個為原則。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一)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
             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
             毒等危害系統安全。
(二)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並於廠商使用完
             畢後,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
(三)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本所資訊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一)本所資訊資產分為:資訊資產(如資料庫及資料檔案、系統文件、使用者手冊等)、軟體資
             產(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等)、實體資產(如電腦及通訊設備等)、技術服務資產(如通
             信服務、電源及空調等)。
(二)本所之資訊資產應予保護及審慎使用,以防止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而遭致之損壞。
(三)各單位使用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應遵守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不應保有及使用未取得授權
             的軟體,亦不得使用盜版之軟體。若發現有使用非法軟體之情事時,應自行或請資訊相關人
             員協助移除。 
(四)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一)電腦機房的安全保護,應以事前劃定的各項周邊設施為基礎,並以設置必要的障礙(例如:
             鑰匙、使用身分識別卡之安全門等),達成安全控管的目的。
(二)為防斷電時造成系統毀損或資料流失,電腦機房須配置不斷電系統,以便斷電時有足夠時間
             做存檔與正常關機。
(三)電腦機房應安裝適當的安全偵測及防制設備。
(四)個人電腦及電腦終端機不使用時,應以關機、登出、設定螢幕密碼或是其他控制措施保護。
(五)非資訊相關人員或維修人員,不得自行拆卸電腦機殼及更換內部零件;且未經同意,不得增
             設或移除電腦資訊等設備,亦不得擅自修改相關設定。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一)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本所正常業務運作之影響,訂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並視
             實際狀況調整更新計畫。
(二)建立本所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遇重要電腦(網路)系統發生當機、中斷時,由資訊相
             關人員評估影響情形,立即進行電腦(網路)系統之復原或備援作業,並於問題解決後,向
             秘書回報處理結果。
(三)建立本所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迅速通報本所行政室或資訊
             人員立即處理,並於事件解決後,向秘書回報處理結果;或視危機狀況向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通報網站進行通報,採取反應措施,必要時並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捌、本計畫奉 鄉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版日期:1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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