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三星米』產地證明標章
使用執行要點
一、本執行要點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定本所(三
星米 ®)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訂定。
二、標章使用申請人:凡實際於本鄉行政區域內從事
水稻耕作之農民。
三、認證基準:
產地:所生產稻穀之農地位於本鄉行政區域內。
安全:所生產之稻穀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如附件一);所加工之稻米符合稻米衛
生安全標準(如附件二) 及殘留農藥安全
容許量。
品質: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
標準(如附件三)所加工之稻米符合國家
CNS白米或糙米標準(如附件四、五)
、食味值(如附件六)達 65分(含)以
上。
倉儲:申請認證之稻穀 應專倉或明確區隔儲存。
本所每年辦理講習會輔導農民辦理申請認證手續
及提昇稻作生產技術。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之農民應提出「『三星米』產地
證明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七)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身份證影本。
2、生產稻穀之農地使用證明。
(一)私有土地者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公有土地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代耕者因故無法取得前項證明文件者,
得由毗鄰地之農民二人簽具證明書。
3、申請一等三星米註冊證明標章者,需檢附當
期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560公克/公升、食
味值65分以上等二項證明文件。
申請三星米產地證明標章者,需檢附當期所
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530公克/公升、食味
值65分以上等二項證明文件。
4、『 三星米 』 產地證明標章田間栽培管理紀
錄簿 (如附件八)。
5、經收廠商磅秤申請人所生產稻穀之地磅單。
6、稻穀農藥檢測 合格 證明書。
7、申請使用 「三星米」產地證明標章約定書
(如附件九)。
8、其他。
申請使用本標章可由自產自銷戶或委託經收
廠商向本所提出。
五、證明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經營稻穀產銷之法人、廠商或自產自銷之農戶,
得於本所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或以書面提出
申請。
審查作業:由本所組成審查小組依「碾製『三星
米』認定評審標準」(如附件十)作各項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得與本所簽訂「申請使用「三
星米」產地證明標章約定書」,經本所循行政程
序核定公告後,始可使用證明標章。
六、證明標章核發方式:
1、本所依據申請人之耕作面積、產量及使用之
包裝袋,計算核發標章之數量。
2、本標章依稻米品質分為一等三星米註冊證明
標章及三星米註冊證明標章二種,其標章規
格、樣式、大小皆一致,僅以顏色區分。
3、申請人其生產之稻穀,產量未超過 每公頃
7,200公斤者,依實際之產量核發標章。產量
超過每公頃 7,200公斤 者,依每公頃 7,200公
斤 之產量核發標章。
4、申請人向本所申請使用證明標章,經審核符
合者,本所應於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標章
七、規費:申請核發標章者應繳交規費,收費標準如
下:
1、檢驗費每分地 30元,依水稻專業區之面積每
年於五月及十月由各輔導米廠逕向三星鄉公
所繳納並附名冊。
2、自產自銷戶檢驗面積在三公頃以下者不收費
,超出三公頃之面積依檢驗費每分地30元收
取。
3、申請標章規費:
0.3~3公斤包裝認證三星米每枚標章1.5元、
3.1~6公斤每枚2.0元、6.1~12公斤每枚3.0元、
12.1~30公斤每枚4.0元。 上述認證規費總收
入之 20%作為三星米競賽、行銷及地方教
育、公益事業。
八、三星米之重量與容量之計量,應採公制,其量器
衡器(磅秤)及水份測定器、食味計應隨時校正
九、三星稻穀碾製成白米,其碾製成白米率以70%核
計證明標章數量,碾製成糙米率以八○%核計,
碾製成一等白米率以 六○ %核計。
十、產品抽驗:本所不定期進行市場產品抽檢,檢品
應送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或其輔
導、認可之機構或檢驗站進行檢驗,
未符標準者依約定規範處罰之。
十一、本標章由本所印發,經收廠商及他人不得仿製
或使用仿製之標章,一經查獲依商標法處置。
十二、本標章同意印製於經認證之三星米包裝箱及各
種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但不得加印及裝置不
合本標章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
之字句及產品,違者依商標法處置。
十三、使用三星米產地證明標章之包裝袋其上方五分
之二之版面應採用「三星米公版袋」之樣式
(如附件十一)。
上述包裝袋之設計需送請本所審核通過後始可
印製,成品需送交本所備查。
十四、本執行要點於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