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星鄉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宜蘭縣三星鄉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101年7月6日三鄉社字第1010009677號簽准實施
一、三星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使社會安全,救助本鄉貧苦民眾遭受急難,予以臨時救濟助以
渡過難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救助對象規定如下:
(一) 符合本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低收入戶突發事件及重大疾病傷害或死亡,
非予特別救助無法渡過難關。
(二)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三)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
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困,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困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七) 本鄉鄉民因遭受火災致死亡或重傷,住屋遭受災害致財物損失者。
三、前點救助審核標準如下:
(一) 急難事件視發生情況,核發救助金二千至四千元。
(二) 本要點所規定之急難救助,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惟經救助後生活仍限於困境,經評
估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以再一次之救助為限。
(三) 遭受火災救助:財物損失者核發八千元、致死亡或重傷者核發1萬元。
四、急難救助申請人依民法繼承編相關法令辦理,如有數人以一人申請為限,案家自行協調後,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急難救助應備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醫療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收據、財所證明、私章
及其他相關文件,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公所做全戶所得實際情形予以查核補助
。
六、因風災、水災、地震致人命傷亡、房屋倒塌等災害,合於本縣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審核
作業規定已受救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七、車禍或傷害經對方賠償者,以不予救助為原則。
八、應徵入伍役男本人或直系血親及其配偶,貧、病死亡、生育、遭遇災害之救助依照徵屬救助有
關規定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九、因風、水、旱災所損害之稻田等救濟不適用本要點。
十、本要點奉 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