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星鄉展演設施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八九鄉秘字第○六四七○號令發布
第一條:宗旨:三星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倡正當娛樂、加強藝文活動、發展地方文化、擴大社會服務,特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經營管理單位為三星鄉公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使用原則
一、提供各項節慶、集會、文康(包括體育、影劇、音樂、藝文展、舞蹈、插花、雜技等)等活動之場所。
二、使用者:凡機關、學校、公私立團體或民眾均可依照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使用。
三、收費標準:如下表
宜蘭縣三星鄉展演場場地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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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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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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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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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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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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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接電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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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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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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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營
利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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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會、喜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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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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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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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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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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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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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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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集會或展示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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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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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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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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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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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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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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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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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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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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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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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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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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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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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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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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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項使用費分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晚上(6時至10時)時段計費。
2、 另接電源費1,000~5,000視實際情況另行議價。
3、 宴會、喜慶以20桌計收3,000元,每增加一桌加收150元。 |
四、使用時間:屬營利性質者,應於鄉公所非上班時段為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本所主辦、協辦、合辦之各項慶典及演藝活動。
(二)轄內機關、團體、學校推動民俗藝文等各項文化暨公益活動。
(三)經本所核准或邀請辦理非營利之各項社教及文化活動等。
六、各項選舉投票日前二日,場地暫停出借。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申請手續
一、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以申請書向本所申請,並經核准通知書送達一星期內繳清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註銷申請。
二、因故撤銷或改期使用者,請於使用日七日前提出申請,撤銷者並辦理退費手續,逾期未申請者,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三、本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得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使用注意事項
一、已核准本場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借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與政策。
〈二)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三)活動內容興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經本所認定有損本場場地設施者。
〈五)違反規定者。
二、場地佈置請先與本所洽商或會同本所辦理。
三、場內外牆壁門窗地板等處請勿任意張貼標語,並勿以漿糊粘貼及裝訂鐵釘。
四、申請使用者,應負責場地清潔,活動結束一日內恢復原狀,違者逕予拆除,其費用由借用者負擔。
五、場外及入口不得營業,應保持暢通。
六、借用本場地辦理活動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稅捐稽徵處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七、申請借用場地,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所為主(協)辦單位。
八、申請借用場地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照明、音響等設備。
九、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音、錄影或實況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先經本所同意。
十、申請借用場地演出如需排練,應事前辦理借用手續,繳納費用。
十一、申借單位需另行架設燈光、音響、複雜立體造景佈置,請在徵得本所同意後,會同本所管理人員架設。
十二、裝台限於演出之當日,如需提前裝台應預先洽商辦理,但裝台時間最遲到晚間十點止。演出完畢後應儘速拆台景並搬出復原,使用人置於場內之物品,本所不負保管之責。
十三、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借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協調處理之。
十四、申借單位如印製活動資料、邀請函或工作人員證,請適量提供本所,俾便管理人員配合協助活動進行。
十五、在本場地舉辦活動之任何糾紛、事故或訴訟,請申借單位自行負責處理,概與本所無關。
第六條:
一、本自治條例申請使用者應善盡公物維護責任,如有破壞遺失場內各項設備應照價賠償。
二、本自治條例使用者如違反場內使用之各項規定,經勸阻無效者,沒入保證金。
第七條:本自治條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八條:本自治條例經本鄉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