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鄉公所公用路燈裝設及維護管理辦法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公用路燈裝設及維護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鄉建字第0990002774號令公布
第一條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公用路燈裝設及維護管理合理化,避免浪費公帑,維護人
車安全並提高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路燈(以下簡稱路燈)指本所依規定裝設於本鄉轄區之道路,提供道路照明用之設
備,或其他機關裝設委由本所管理之公共照明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宜蘭縣三星鄉公所。
第四條 為維護及提高本所轄區道路照明,本所每年應分別編列路燈電費及路燈裝設、維護費用預算。
路燈裝設及維護費用依實際需要及參酌財源狀況編列。
第五條 路燈裝設原則:鄉內各村、社區或巷道基於夜間照明需求及為維護交通安全,經實地勘查實際需要
裝設者。
前項路燈裝設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道路、巷道裝設路燈距離為40公尺至50公尺,但於道路轉彎處及危險路段,為交通安全上
之考量,得縮短裝設距離。
二、產業道路於轉彎處及叉路口得申請增設路燈。
三、本所管轄之各項公有設施(公園、廣場、停車場等),得視需要裝設路燈。
四、路燈樣式及光源種類,由本所視路況需求及場地現況選用施作,並以不影響生態或農作物生長
為原則。
五、社區道路其屬合法編為路、街、巷、弄之道路並供公眾通行者,得同意裝設。
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裝設路燈時,需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依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供電無虞者。
申請裝設地點非屬道路用地,地權屬於私人所有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無償使用同意書,始
得裝設。
私人裝設之路燈,非經本所同意裝設,概不負接管維護之責。
私接路燈電源,一經查獲者,本所除會同台灣電力公司斷電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路燈之維護,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由本所負責路燈之管理維護業務。
二、本鄉路燈依村別依序編列燈號,供民眾維修申請。
三、一般民眾發現路燈故障可以電話或透過本所電腦網站申請維修,申請人應告知姓名、電話、故
障地點或燈號及故障情形。
四、燈桿及燈具遇有損壞,應儘速整修,並注意其各部分之螺絲配件有無鬆動。
五、自備架空線路,應注意電線之安全距離、高度及清除樹木障礙。
六、颱風季節應加強巡查維護。
第七條 民眾因新建或改建房舍(不違反建築法為前提)及其他事由造成原有路燈影響進出交通、共安全者,
得具申請書向本所申請路燈遷移,遷移地點若非屬公用土地,申請人需取得無償土地同意書供架設
燈桿及線路,否則不予受理。
第八條 路燈裝設及維護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廠商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台灣電力公司業務相關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