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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鄉公所廣告設施租用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106-08-17    

三星鄉公所廣告設施租用管理自治條例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廣告設施租用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鄉行字第0950012207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宜蘭縣三星鄉(以下簡稱本鄉)廣告物,美化市容、維護環境清潔,遏止民眾張貼違規廣告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三星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管理單位為三星鄉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於本鄉張貼、懸掛廣告物者,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廣告物除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標語另有規定,其餘均應於本所設置廣告欄及大型廣告版等張貼、設置。凡未經許可之廣告物一律由各權責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理。廣告物之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由相關單位依權責處理,本隊不受理其申請或隨時停止其張貼、設置等。

第五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行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於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及其它土地定著物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第六條 廣告欄之設置:
一、設置地點:由本所選定轄內適當地點設置。
二、設置規格:廣告牌固定規格長寬為4 x 8至4 x 12尺,張貼框架規格長寬為38 x 26公分。
三、材料型式:設置之型式以簡易美觀、統一規格為主,材料以不鏽鋼或不易變質材料外加強化玻璃為主。

第七條 廣告欄租用管理:
一、張貼規定以長30公分 x寬21公分(A4)紙張大小為準,並應排列於張貼廣告牌內,以確保整齊美觀。
二、張貼廣告黏貼方式以便易清除為要,如二角式張貼膠帶之黏貼或插卡式等。
三、廣告欄定期清洗維護,清理時將所有逾期廣告及廣告遺棄物一律清除。
四、未依規定申請繳費任意張貼於廣告牌內或自行張貼於廣告牌內之任何位置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五、廣告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及公序良俗,如有違反得由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六、設置張貼廣告牌應註明管理單位、聯絡電話、並派專人管理定期清除。

第八條 廣告欄租用,應依以下規定申請:
一、申請使用廣告牌在上班時間內向本隊填具申請書,經核准繳費後,將廣告物交本隊代為張貼。
二、申請廣告物超出版面數量時,則按申請順序順延張貼,若不指定公告牌位置,由本隊選擇張貼。
三、申請廣告物規格為長30公分 x寬21公分。(影印紙A4規格)

第九條 廣告欄租用收費標準:
一、每一廣告物租用廣告欄以七日為一期,每一期每一張廣告物收費新台幣100元整。
二、每一廣告物限在同一廣告欄內張貼乙張,期限為一期,如有需要得順延一至二期,並依前款規定繳費。
三、公益廣告物,經核准者,免予收費,惟以張貼一期為限,且一廣告欄不得超過三張。
四、同一廣告,每處廣告欄限張貼乙張為原則。

第十條 依本自治條例之收費,應解繳公庫。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如有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上版日期:1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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